侯春遠因第9030905號“弛田及圖”商標異議一案,不服商標局局裁定,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復審事宜,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。
案情回顧:
異議人侯春遠主要經營農具、園藝工具等,產品遠銷全國,威名遠播。公司于2010年就開始使用圖形商標,為保護自身品牌利益,對孫邵海指定的第8類商品上申請的第7214552號“弛田及圖”商標提出異議。
通過我司專業律師的分析、研究并舉以大量的證據,商標局認為:被異議商標“馳田及圖”與異議人引證于類似商品上在先注冊的商標已構成近似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、第三十三條規定,商標局裁定: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,第7214552號“馳田及圖”商標不予核準注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