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利英因其注冊在第24類的8681187號“親情草”商標被深圳市凱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異議,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,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。
案情回顧:
答辯人董利英從事毛巾、浴巾、枕巾一系列紡織品生產、銷售。基于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需要,公司于2010年9月正式注冊了親情草商標,卻于2012年2月被深圳市凱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異議。
我司受答辯人委托,代理了“親情草”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。我司專業律師經過分析研究指出:被異議商標親情草與引證商標親情從整體、意義上來說,區別明顯,差別巨大,不易混淆。且異議人企業并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存在惡意的模仿和抄襲,對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,商標應該被核準注冊,受到應有的保護。由于我司律師答辯的有理有據,商標局于2013年1月最終裁定被異議商標“親情草”于引證商標“親情”未構成近似。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抄襲、摹仿、搶注其引證商標證據不足。第8681187號“親情草”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