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海員因其注冊在7153049號“雀適”商標被雀氏(福建)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異議,特委托我所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,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。
案情回顧:
答辯人李海員為了保護自身知識產權,注冊了“雀適”商標,卻被雀氏(福建)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異議。
我所受答辯人委托,代理了“雀適”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。我所專業律師經過分析研究指出:被異議商標“雀適”,與雀氏(福建)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先注冊的 “雀氏CHIAUS及圖”、“雀氏”等系列商標未構成近似。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上區別明顯,對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,商標應該被核準注冊。由于我所律師答辯有理有據,商標局最終裁定第7153049號“雀適”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