齊衛兵因其注冊在第18類的9172988號“勞夫拉倫LAOFULALUN”商標被波羅/勞倫有限公司提出異議,特委托我所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,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。
案情回顧:
答辯人齊衛兵從事皮革箱包批發十年,是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注冊的企業。主營箱包、男包、拉桿箱包,各類休閑包、手機腰包、以及訂做批發各種皮料箱包。公司為了保護自身知識產權,注冊了“勞夫拉倫LAOFULALUN”商標,卻被波羅/勞倫有限公司提出異議。
我所受答辯人委托,代理了“勞夫拉倫LAOFULALUN”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。我委專業律師經過分析研究指出:被異議商標“勞夫拉倫LAOFULALUN”,指定使用于第18類“背包”等商品上,而波羅/勞倫引證在先注冊的系列商標由英文“POLO RALPH LAUREN”構成,指定使用商品為“錢包”等。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、呼叫上區別明顯,對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,商標應該被核準注冊。由于我委律師答辯有理有據,商標局最終裁定第9172988號“勞夫拉倫LAOFULALUN”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